(2016)黑01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执行李晓东与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东,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薛海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晓东与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自动赔偿李晓东经济损失2957.31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赔偿李晓东经济损失2957.3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泊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