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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启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启清,张冬英,丁洪,庞仁荣,余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东方壹品2幢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5251454H。法定代表人陈从伟。被执行人余启清,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冬英,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丁洪,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庞仁荣,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余晓静,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启清、张冬英、丁洪、庞仁荣、余晓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余启清、张冬英、丁洪、庞仁荣、余晓静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启清、张冬英、丁洪、庞仁荣、余晓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