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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淑范与宋祥荣、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范,王海军,宋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885号原告孙淑范,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0********,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永耕村*组。被告王海军,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2********,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永强村*组。被告宋祥荣,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2********,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更新村*组。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被告王海军在原告处分六次总计借款150,000.00元,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只约定按月利2分计算至还款日,并由被告宋祥荣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推托至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海军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宋祥荣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审理中,二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海军借原告孙淑范人民币150,000.00元,被告王海军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40,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40,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还4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还30,000.00元;二、被告王海军给付原告利息2,400.00元,其余利息原告放弃;三、被告宋祥荣对该债务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4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海军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