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升强与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升强,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021号原告:罗升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被告:李敏,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原告罗升强诉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升强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李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升���负担。审判员 宋小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禄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