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延边甲山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项目三工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184号申请保全人:延边甲山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韩奇东,总经理。被申请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被申请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项目三工区。申请保全人延边甲山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项目三工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边甲山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项目三工区名下价值4288279.7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8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延边甲山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吉图珲铁路项目三工区名下银行卡内的存3788279.79元。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韩奇东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保全人延边甲山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交)。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