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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饶星,重庆牧夫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盖森怀特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星,重庆牧夫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盖森怀特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318号原告:饶星,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牧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41号附2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48953。法定代表人:饶星,总经理。被告:重庆盖森怀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7幢1单元27-10,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355655778J。法定代表人:代贵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星、重庆牧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盖森怀特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星、重庆牧夫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盖森怀特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饶星、重庆牧夫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