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得成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成,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得成。被执行人刘杰。本院在执行陈得成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杰名下有车牌号豫FLG5**吉利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车牌号豫FLG5**吉利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