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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得成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成,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得成。被执行人刘杰。本院在执行陈得成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杰名下有车牌号豫FLG5**吉利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车牌号豫FLG5**吉利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