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海英与袁召虎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英,袁召虎,王元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许海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袁召虎,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元吉,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袁召虎、王元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袁召虎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紫光街66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015003917)。二、被执行人袁召虎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袁召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