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4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