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贤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贤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85号罪犯韩贤彬,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金义刑初字第2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贤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并已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饶中刑执字13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3次、单项表扬奖励5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韩贤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贤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