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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承元、谢香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承元,谢香妹,袁会庆,袁会高,林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肖承元,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谢香妹,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袁会庆,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袁会高,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林辉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肖承元与被执行人谢香妹、袁会庆、袁会高、林辉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1726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谢香妹、袁会庆、袁会高、林辉有应支付申请人肖承元案款102400.0元,承担执行费1436.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香妹;袁会庆;袁会高;林辉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