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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3刑初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6年8月16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6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张瑜、石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井春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鑫源烧烤城于2013年6月7日开始营业。营业前,刘某某私自搭建铁皮房需使用照明灯、排风扇等用电设备,刘某某在没有电工证书的情况下,私自从鑫源烧烤城的二楼铺设临时电源,接到铁皮房内。从门市二楼到铁皮房的电线区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且该用电设施没得到电业相关部门审批。2015年临近铁皮房的电线被货车刮坏,刘某某使用绝缘防水胶布将破损的位置包裹后继续使用。2016年8月13日19时许开始下雨,雨后约一个半小时被害人张某(男,殁年26岁)到鑫源烧烤城找在此工作的朋友冷某,二人在铁皮房内聊天。聊天过程中张某用两只手握到铁皮房的铁窗架,随后便缓缓倒下,并将铁窗架拽下。冷某发现后去扶张某时胳膊有酥麻感,张某说有电,冷某随即喊拔电。刘某某听到后把二楼的电源切断,张某贴在铁皮房上的手自然掉落,并昏迷。刘某某和在饭店吃饭的客人进行急救,吃饭客人陈亚光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拉到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25日,牡丹江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对死者张某进行尸检,鉴定意见为:张某生前触电,引发急性心律失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丁玉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张某户籍证明,结婚证,调取证据清单五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气实况证明,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车单,鑫源烧烤城门前监控录像,门诊抢救记录,牡阳公(刑)鉴通字[2016]3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材料清单,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证人敖某、冷某、曹某某、岳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杨某某、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牡法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5号鉴定意见书,侦查实验,牡丹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调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电工作业证书的情况下,过于自信,私接电源,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钱 怡审判员 陶春萌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秀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