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正宾与被上诉人段运兵、原审被告南飞霞、陈鑫源、陈济民、张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正宾,段运兵,南飞霞,陈鑫源,陈济民,张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宾,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系陈全斌弟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运兵,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南飞霞,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系陈全斌之妻)。原审被告:陈鑫源,女,199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南飞霞与陈全斌之女。法定代理人:南飞霞,系被告陈鑫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莹,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济民,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系陈全斌之父)。原审被告:张印玲,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系陈全斌之母)。上诉人陈正宾因与被上诉人段运兵、原审被告南飞霞、陈鑫源、陈济民、张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2016年10月8日向被上诉人段运兵以及2016年10月14日向陈济民送达的(2016)晋08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同原审正卷以及副卷中的(2016)晋08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正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李满良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