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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谢佳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谢佳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485号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1栋厂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76240D。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彩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谢佳霖,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开发区。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被告谢佳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先明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人民陪审员  薛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