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占荣与冀万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荣,冀万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67号原告:王占荣,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冀万满,男,193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王占荣与被告冀万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占荣负担。审判员  XX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