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康宇茂与李亚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宇茂,李亚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879号原告康宇茂,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亚峰,男,生于1990年10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宋陆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宇茂诉被告李亚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宇茂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亚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宇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宇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宇茂负担。审判员 :齐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