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威海军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威海军分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707号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A906室。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威海军分区,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北山路*号。负责人:王XX,司令员。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威海军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