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嘉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嘉禾工具有限公司,陈巧莉,姜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丽州中路63号。法定代表人:卜燎斐。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44494。法定代表人:程霞。被执行人:陈巧莉,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姜卫亮,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陈巧莉、姜卫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放区铜陵西路346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号、00××17号、00001220号、00××25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8)第1**号)。二、责令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于2017年5月20日前迁出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