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许明寿与葛启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寿,葛启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183号原告:许明寿,男,1942年3月10日生,汉族,固始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员,住固始县。原告代理人:吴海燕,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葛启东,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固始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一军,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信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凯,系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许明寿诉葛启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许明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明寿撤回对被告葛启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许明寿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梁光映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