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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0461T(1-1)。法定代表人:董善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方玉,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方玉名下有车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方玉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皖A×××××,皖A×××××),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