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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春胜与汪代华,四川省万源市平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胜,汪代华,万源市平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34号原告:张春胜。被告:汪代华。被告:万源市平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滨水领地F幢1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8178474690X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仁,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春胜与被告汪代华、万源市平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春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春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张春胜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