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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景超明、刘兴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超明,刘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9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景超明,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高堰乡。被执行人:刘兴发,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353号判决,执行景超明罚金20000元、刘兴发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执行依据确认本案债权金额40000元,已受偿0元,未受偿4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决定对景超明、刘兴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