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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光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耀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黎少斌,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马光明,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其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410321-1005494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