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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谭斌英申请谢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斌英,谢江云,蒋旭元,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执恢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谭斌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谢江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蒋旭元,女,汉族。 被执行人:谢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谭斌英与谢江云、蒋旭元、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再取得执行款57100元,鉴于被执行人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唐志红 执行员  汪东升 执行员  刘永红 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经纬 校对责任人:唐志红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