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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高纪元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荣,高桐,高纪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荣,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桐,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纪元(高桐之父,兼高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959年9月30日出生。上诉人王春荣因与被上诉人高桐、高纪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春荣主张的财产损失包含其居住房屋遭受案涉火灾后造成的损失,而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王春荣遭火灾烧毁房屋的受损情况未进行审查,亦未对相关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王春荣的损失为6万元,缺乏依据,本案的基础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广辉审判员  施 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