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红军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军,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74号原告:曹红军,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沈媛,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萍,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军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军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红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曹红军负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