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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70号原告:周某1,现住农安县。被告:周某2,现住农安县。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