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纪宝华与南通财志运输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宝华,南通财志运输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17号原告:纪宝华,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生,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新,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财志运输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永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93496219L。法定代表人:张丽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宝华诉被告南通财志运输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纪宝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宝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纪宝华负担。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