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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财保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文亮与张卫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亮,张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00020号申请人:胡文亮,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张卫民,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胡文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张卫民名下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吕淑香名下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卫民名下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