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裘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裘伟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823号原告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路232号。法定代表人何岳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伟民,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裘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伟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