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新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山,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22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李新山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香山街流花宾馆门前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新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7mg/100ml。另查明,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李新山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酒检)字[2017]第151号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新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山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山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新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新山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