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柳朝阳与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朝阳,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6行初41号原告柳朝阳,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守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朝阳诉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柳朝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