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郭玉华、陈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郭玉华,陈燕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诉讼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杰,系该行员工。被告:郭玉华,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生,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燕玲,女,汉族,1981年5月1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诉被告郭玉华、陈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郭玉华已还清所欠贷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6元,减半收取计47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