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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珊诉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587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对原告李珊与被告李佳、黄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2016)赣06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6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2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04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724元”。审 判 长  叶建华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