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珊诉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587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对原告李珊与被告李佳、黄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2016)赣06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6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2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04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724元”。审 判 长 叶建华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