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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属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属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293号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邓绍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康,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攀枝花属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向春模,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属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焕云审判员  冯川东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雨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