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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袁胜卫、李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卫,李光辉,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袁胜卫,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李光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被执行人: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南段。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亮,总经理。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本院在执行袁胜卫与李光辉、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