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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晓军与于小平、陈巧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军,于小平,陈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军,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于小平,女,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巧云,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冯晓军与被执行人于小平、陈巧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3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顾辉冈所欠原告冯晓军7万元,被告于小平、陈巧云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1万元,2018年1月20日前归还2万元,2019年1月20日前归还2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剩余的2万元;如被告于小平、陈巧云未按约足额履行,原告冯晓军可按总额7.8万元申请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减);五、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冯晓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晓军与被执行人陈巧云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陈巧云合计给付冯晓军78000元,2017年4月15日前陈巧云给付4000元,2018年1月20日前陈巧云给付20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陈巧云给付20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陈巧云给付20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陈巧云给付14000元。被执行人陈巧云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4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8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