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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246号原告:黄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生,嘉兴市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某,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林幸宇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