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246号原告:黄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生,嘉兴市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某,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林幸宇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