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柏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柏兴,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柏兴,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柏兴、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农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