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卢威与卢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威,卢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105号原告:卢威,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卢刚,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威诉被告卢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卢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威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