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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宋涌潮与付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涌潮,付玉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97号原告:宋涌潮,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付玉红,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宋涌潮诉被告付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涌潮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付玉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涌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涌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宋涌潮承担。审判员  简泽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