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宋涌潮与付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涌潮,付玉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97号原告:宋涌潮,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付玉红,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宋涌潮诉被告付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涌潮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付玉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涌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涌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宋涌潮承担。审判员 简泽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