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琳,女,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栖贤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49********。被申请人:陈金娥,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岸区。王琳诉陈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王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栖贤路4号301室房屋的交易手续。王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琳与陈金娥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琳要求本院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王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栖贤路4号301室房屋交易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娇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