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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文广与沈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广,沈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505号原告:沈文广,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沈文新,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沈文广与被告沈文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沈文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沈文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文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5410元,减半收取27705元,由沈文广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权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华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