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志春、夏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春,夏建明,傅利平,叶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叶志春,男,1981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夏建明,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傅利平,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富塘村底洋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704058258。被执行人叶春良,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志春与被执行人夏建明、傅利平、叶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建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和解意向,被执行人傅利平、叶春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