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少元、苑成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元,苑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15号被执行人:张少元,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执行人:苑成平,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张少元、苑成平骗取贷款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少元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苑成平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