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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龙英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龙英,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574号原告:曾龙英,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庆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幼梅,女,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曾龙英与被告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曾龙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龙英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曾龙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蔡国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