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毕延清、孙风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延清,孙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毕延清,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孙风彬,男,汉族,住临邑县。毕延清与孙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鲁142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风彬偿还毕延清过梁款24417元,并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02.5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孙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孙风彬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本院依法将孙风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在孙风彬住所地调查,孙风彬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孙风彬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毕延清也未能提供孙风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毕延清征询意见,毕延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