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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胡齐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胡齐平,袁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39C.负责人:熊试民,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齐平,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莲香,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胡齐平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齐平、袁莲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胡齐平、袁莲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齐平、袁莲香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齐平、袁莲香名下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630号日出康城17幢1单元4层402室(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齐平、袁莲香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齐平、袁莲香名下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630号日出康城17幢1单元4层402室(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