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天之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天之润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17号原告:湛江市天之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殷屋村委会上岭。法定代表人:殷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佩娟,女,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景东,男,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江炳坤。委托代理人:陈彪、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6号裕通大酒店附属楼20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天之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天之润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天之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6.90元,减半收取456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文 毅审判员 林 丽 雀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师圆(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