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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维华与雷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雷维华,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泉路,教师。被执行人雷兆光,男,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延安市甘泉县城关镇长青路。本院在执行雷维华与雷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雷兆光应偿还雷维华380万元(含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其中雷兆光在2017年3月3日前偿还10万元(已兑现),2017年4月3日前偿还20万元(已兑现),在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剩余280万元雷兆光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雷维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执行费经审批减免后为1万元,由雷维华负担(已兑现)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